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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清退过程中的良性vs恶性

经济大环境不断恶化下的网贷平台暴雷已经不鲜见,这也导致很多平台经营者开始选择主动退出网贷行业。退出的方式很多,有主动到警方自首的,有跑路的,也有公告宣称终止网贷业务后良性清退的;前两种平台一般被业界称为暴雷的平台,后一种平台一般被业界称为问题平台。
 
今天我们主要聊一下第三种情况,也就是所谓软着陆的良性清退。而区分良性清退还是恶性清退,关系到平台经营者软着陆目标能否实现,同时更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能否得到较好的保护。
 
老蔡纵观当前一些问题平台的清退,基本都是穿着羊皮的狼——真恶性清退,假良性清退。
 
区分平台是良性清退还是恶性清退,一个主要的指标就是落实清退工作时的清退原则: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主要是真正的p2p网贷的,即便平台因为自有资金无法再垫付坏账、导致不得不清退处理,清退时平台也应当向投资人提供一手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划转凭证等足以证明具体借贷事实的证据。而纵观当前大部分平台的清退公告,几乎清一色是冻结账户、暂停提现和还款,表示要清点资产,最终对投资人(出借人)根据比例偿还。
 
这种恶性清退做法存在着重大问题:
 
一方面,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p2p网贷,是由一笔笔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的单笔借款组成的,无论平台清退不清退,在出借人履行了支付出借资金的义务后合同就生效了。换句话说,无论何时,借款人的钱都应当并且只能归还给当初借钱给他的那一个或者几个出借人。即便出现了平台清退情况,出借人也完全可以依赖借款法律关系去直接向借款人追偿。
 
而一些问题平台之所以会出现所谓清点资产和按比例偿付的做法,背后实质上是否定了自己所从事的是p2p网贷业务,或者其本身有大量的自融行为导致清退时真实借款人的借款总额远低于出借人的出借总额,即所谓的债务无法覆盖债权现象。所以,老蔡提醒大家,那些采取此种措施清退的平台,十有八九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利用虚假标的集资诈骗的主;更提醒那些寻求清退的平台,千万不要傻傻地直接选择此种清退方式。
 
另一方面,这些恶性清退做法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这种办法的起源是司法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对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主体名下的资产,会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情况进行按比例偿付。老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司法机关这时候处理的是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资产,而不是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投资人的资产(比如某笔p2p网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一些问题平台清退时混淆试听,想浑水摸鱼,通过所谓的良性退出掩盖自己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值得大家警惕。
 
既然这种清退方式是实质上的恶性退出,恶性清退最终都会走向实质上的耍赖,逼着投资人接受不完满的偿付;那真正的良性清退长什么样呢?根据对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基本定性,老蔡对良性清退的特征做如下提示:
 
1、必须能够向未到期债权的出借人或者已到期但是未得到偿还的出借人,提供借款人信息、借款划转凭证等足以证明具体借贷事实的证据;
 
2、对于已经收取了服务费的未到期或者到期未偿还的借款,要继续履行服务协议项下帮助出借人催收的义务;
 
3、曾经做出的包括平台自身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如有),对于未到期或者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关系继续有效。
 
对于不具备上述特征的清退,基本可以断定都属于恶性清退,建议平台经营者慎重选择,也建议投资人(出借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文/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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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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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特聘专家,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蔡正华律师及团队企业综合金融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作为多家券商投行机构的券商律师协助执行项目证券发行的法律合规工作,同时还长期担任上海市多家知名创业孵化机构的法律服务商,为创业企业提供围绕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和股权投融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超过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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