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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自融型互金非法集资案中这类人共犯嫌疑最大?

 

网贷行业暴雷大潮下,看守所内外人山人海,内有被羁押的各平台人员,外有排队送衣物的家属和等待会见的律师。一派繁忙景象背后是数目众多的从业者的不幸:好好地干工作居然干进了看守所。老蔡手头处理的几个案件中,每次会见当事人时都会听到大家类似的心声,每每如此,难掩言者难忍的冤屈感。

 

最近有一些在问题网贷平台从事销售(业务或者市场)的人员,跟我咨询一些问题,无外乎自己的工作岗位是不是属于可能被抓的范围内的人。老蔡知道,这类人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一方面,过往的案件中,销售(尤其是职级和业务量较高的)被抓的很多;另一方面,因为与投资人(出借人)接触最多,所以投资人维权时更多地是向销售人员施压,也容易在警方询问过程中脱口而出销售的名字。

 

而这一状况背后也拥有确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就规定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到佣金、提成和返点,这样的词让大家不得不联想到销售岗位。

 

但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成立的前提就是共同故意,至少是间接的共同故意。也就是说,销售人员要构成犯罪,得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自己还为其提供帮助,收取一定好处。换句话说,销售人员如果不知道,并且也不应当知道他人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即便其提供了帮助,收取了好处,也不构成犯罪。

 

举例来说,当前一些网贷机构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主要手段是隐蔽性地部分自融,简单来说就是实际控制人意图自融,但是又害怕违规操作导致日后被人发现无法备案或者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于是实际控制人就和极少数人密谋,使用自己亲朋或者社会上收购来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在平台注册账户并申报借款需求。因为是坚守自盗的原因,所以要么就是负责风控的人员配合操作,要么就是相关风控人员也被实际控制人的诈术欺骗过去了,最终通过了风控审核成功发布网贷标的,募集到了资金,再通过几步转账到了实际控制人手中。

 

这样的操作,在实践中应该不缺乏实例。最近炒的沸沸扬扬的某艺术品质押借贷平台美女老板携夫跑路案件,老蔡猜测就是使用的如此手法,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对平台的观察,这个平台一开始应该不是就一直使用虚假标的的,因为那么多充当借款人的木偶不好找,而且之前的业务量也不大,同时也都按期归还了;更多的应该是公司亏损扩大之后,实际控制人夫妇为了筹集资金所使用的方式,也就是进入2018年之后的事情。

 

但是这个里面的欺诈,公司的除风控和艺术品事业部外的工作人员应该比较难以发现,主要原因是借款人都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也提供了质押物的资料,是符合业务模式要求的;比如公司给到技术人员和市场人员的,都是书面资料,不向他们展示实物。所以关键的问题就出在名义借款人提出借款需求之后的质押物审查、质押物入库、出库上。如果这个名义借款人是实际控制人夫妇找过来的,那么他们提供的质押物一般也就以下几种情况:

1、质押物本来就是实际控制人夫妇自有或者借来,提供给名义借款人要求借款时出示一下;

2、质押物确实为名义借款人自有,为了帮助实际控制人夫妇,拿出来质押借款;

3、最极端的情况,这个质押物压根就不存在,随便找了拍卖行的图册拍了照片就拿来发布借款需求;

 

对于以上第12种情况,质押物中的大部分和贵重的部分都不可能长期放在这家艺术品质押借贷平台,比如第2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只是帮忙,不可能真的配合把质押物一直放着,孙朱必然会答应帮忙的人会尽快把质押物还过去(毕竟是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再比如第1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夫妇既然有那么大的资金缺口需求(已经到了不惜诈骗的程度),不可能放着特别之前的东西不想办法变现。

 

所以第12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夫妇有强烈的在借款未到期就要提前出库的需求,当然也可能存在部分情况下根本没有入库的情况。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下,质押物根本也没有入库。

 

综上,这家艺术品质押借贷平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标的风控以及艺术品的入库、出库环节,这些环节的人或许不是直接故意帮助实际控制人夫妇诈骗,但是必然会有发现标的虚假的机会,更关键是有发现标的虚假的职责,违反这些职责至少是法律上的放任的间接故意。比如实际控制人夫妇指使部分人不按照规矩入库,不按照规矩出库,不按照规章制度查库,这都是造成目前大家巨大损失的真正的源头。甚至可以说,这家艺术品质押借贷平台的艺术品库房中究竟存在过多少艺术品,最后都没有人说得清楚;风控岗位和艺术品事业部岗位的工作人员存在协助实际控制人夫妇诈骗的嫌疑,更存在出于各种个人私利的考虑帮助实际控制人夫妇转移艺术品的可能;当然也可能他们早就发现了问题,但是出于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出于自己的投资资金要先抽出来的考虑,对外封锁相关信息,对实际控制人夫妇的诈骗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话说回来,对于采用这种需要回避公司绝大部分人的手法进行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不会告诉公司更多的人实情;考虑到一般销售人员更多是向身边人员比如亲朋等推荐,甚至是自己出资投资,所以如果他们知道整个就是骗局,一般不会再进行销售(那种明知标的虚假还销售敛财的不论)。所以一般销售为公司品牌进行推广,甚至出现违反网贷监管要求,线下推广融资标的,也只能认定其具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认定其具有与实际控制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事实上,正如前述对某平台的分析,这种隐蔽性自融的非法集资犯罪中,贷前审核人员存在放松风控让自融标上线的可能,贷中管理人员存在明知联系不上借款人而不施加措施的可能,甚至贷后人员会存在找到借款人催收,被告知实情后因为实际控制人垫付还款所以也不好意思告发的可能。总之,在这类案件中,销售人员的犯罪嫌疑不比其他条线人员的大,甚至要比风控或者类似于抵押物管理部门的嫌疑要小得多。

 

最终处理时,司法机关将会根据各主体在案件中的集体作用,对其行为性质和地位进行综合判定。

(文/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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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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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特聘专家,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蔡正华律师及团队企业综合金融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作为多家券商投行机构的券商律师协助执行项目证券发行的法律合规工作,同时还长期担任上海市多家知名创业孵化机构的法律服务商,为创业企业提供围绕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和股权投融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超过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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