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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业承兑汇票犯罪案件统计分析

 

 

团队检索了20031月至

201916日之间的刑事判决书

对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

案件进行了统计。

 

     一、刑法对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犯罪的规定

 

   ()自《刑法修正案()》之后,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犯罪,主要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七类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2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29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4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45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50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42. 刑法第194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77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5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7、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基本情况

 

       ()案件罪名的分布情况

 

  经过统计筛选,自20031月至201916日,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案件分布情况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19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件14例;票据诈骗罪案件44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案件4例;金融凭证诈骗罪案件2例;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案件1例;合同诈骗罪案件26例;诈骗罪22例;因商业承兑汇票买卖而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件2例;因商业承兑汇票而引发的职务犯罪的案件10例;因商业承兑汇票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案件6例;因商业承兑汇票而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为4例。

 

   

      ()案件发生地域的分布情况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分布情况:浙江为13例;湖北为1例;山东、上海、安徽、四川各1例;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分布情况:河南为3例;江苏为3例;山东、河北、湖北各2例;广东、江西各1例;

      3、票据诈骗罪分布情况:山东为12例;河南为6例;江苏为5例;河北为4例;天津为3例;浙江、安徽、黑龙江各2例;上海、四川、陕西、内蒙古、吉林、重庆、湖南、宁夏各1例;

 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布情况:安徽为2例;河南、湖北各1例;

 5、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布情况:江苏、广东各1例;

 6、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分布情况:浙江为1例;

 7、合同诈骗罪分布情况:浙江为5例;山东、上海、重庆、湖南各2例;河北、湖北、安徽、四川、天津、吉林、江西各1例;

 8、诈骗罪分布情况:河北为7例;河南为5例;湖北为3例;浙江、江苏、上海、四川、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各1例;

 9、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分布情况:广东、山西各1例;

 10、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布情况:浙江、安徽各2例;河北、江苏、广东、辽宁、新疆、湖南各1例;

 1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分布情况:河南为2例;江苏、湖北、四川、湖南各1例;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分布情况:浙江、山东、内蒙古、云南各1例。

 

三、案件的特点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

 

  1、票据诈骗案件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涉嫌票据诈骗罪的比例是最高的,共有43例,跟汇票相关的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4种,在检索案例中各种行为方式的占比如下:

(备注:“0”指缓刑)

1)行为特点:票据诈骗案件主要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常见的作案手法有变造票据和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数量较多,犯罪嫌疑人伪造一张与真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一样的票据,俗称克隆票。变造票据数量较少。犯罪嫌疑人将一张真的小面额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修改票面金额、票号等手段将其伪造成大额票据。银监会曾通报过相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开出两张连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一大一小,犯罪嫌疑人将小面额票据的金额和票号修改,变造成大额票据。

 

2)损害结果特点:票面金额大,受害人损失大。在上述43个案例中,票面金额共计722279.4万元,被害人受损金额为22693.3万元,虽然被害人受损比例只有票面的3.14%,但因为票面金额特别巨大,此类犯罪被害人一般都遭受了巨额损失。

 

3)刑期特点:根据刑期表可知,只有5例票据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其余案件量刑都很高,没有三年以下量刑,其中29例案件(占比66%)均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

 

  因商业承兑汇票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比例较高,共有20例,行为方式主要有如下3种。

 

 

 

(备注:“25”指无期徒刑)

 

 (1)损害结果特点:在上述20个案例中,扣除4个票面金额不详的案例,剩余案例票面金额共计17324万元,被害人受损金额为6342.91万元,被害人因商业承兑汇票受损比例为票面金额的36.61%,相比于票据诈骗的被害人受损比例3.14%,遭受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损失比例与票面金额更为接近。

 

 (2)刑期特点:上述刑期表中,只有1例票据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1例判处三年以下,1例无期徒刑,其余案件量刑都很高,其中13例案件(占比68%)均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竞合,但从案例来看,第1项和第2项行为存在部分竞合,但既适用了合同诈骗罪也适用了票据诈骗罪。这样的结果是由于两罪法条竞合引起的,刑法第194条第1款中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 票而使用的……的规定和刑法第224条的……以伪造、变造、 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的规定相互竞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票据来履行合同。在本情形中,该行为既可以认为是票据诈骗行为,亦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因而该行为同时符合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罪都可以对该行为做出评价,所以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择一的关系,可以选择适用,故在此情形中的法条竞合应该属于局部竞合。 

 

  3、诈骗案件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涉嫌诈骗罪的比例较高,共有22例,行为方式主要有4种,在检索案例中各种行为方式的占比如下:

 

刑期特点:因商业承兑汇票引起的诈骗罪案件量刑很高,没有三年以下量刑,

3例无期徒刑,其中14例案件(占比64%)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应适用票据诈骗罪,而不适用诈骗罪,但从案例来看,第1项和第4项行为存在部分竞合,但也适用了诈骗罪,这是不适当的。 

   综上,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等诈骗案件共计85例,占据统计案件的58%,这表明商业承兑汇票刑事案件主要是诈骗类案件,其高频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是市场监管难。

   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付款人进行签发并承兑,签发门槛低,可直接向银行购买或申请,手续简便,监管难度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将空壳公司包装成信用度较高的大企业、公司,开出没有任何资产抵押和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向受骗人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利。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出于融资需求,在明知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公司无法承兑、或者系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层层背书转让,导致重大损失。

   二是损失挽回难。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和背书均要求具有真实的合同交易,并由此在企业之间进行流通,转让票据权利。在最后被背书人向付款公司要求兑付时,若付款公司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向前手任一背书人或者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票据金额。但在实践中,商业承兑票据诈骗中,背书过程往往是层层虚假交易、环环相扣,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背书人可以以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抗辩,导致追索权无法实现。

   三是迷惑欺骗性大。

  因纸质汇票易被伪造、变造,有人建议普及电子票据即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通过签发公司网上银行,实现签发、背书等数据化网上操作,节约了成本,所有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可以在银行系统进行查询。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背书人的非专业性和知识盲点,谎称在银行可以查询则代表有银行担保,更具有欺骗性。收款方由于票据知识欠缺,知识不完备,将此等同于银行进行担保承兑,转而继续背书使用,导致最后被背书人损失严重。

(注:电子承兑汇票使用方式——融资性票据交易严格规定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签发和转让。

 

  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比例较高,共有19例,行为方式主要有4种,在检索案例中各种行为方式的占比如下:

 

刑期特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缓刑5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比例一半一半,即本罪量刑基本在三年左右,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常少。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件的特点

    

       《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9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伪造、变造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即构成本罪,若明知是伪造变造而使用了即构成票据诈骗罪。

 

       刑期特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件虽然构罪起点较低,但据案例来看,量刑并不重,首先,缓刑比例较高(将近40%);其次,除缓刑外,基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因商业承兑汇票往往金额巨大,将票据贴现也有多项步骤(包括伪造变造票据、获得保兑保函、背书、贴现等),环节多、利益大难免滋生犯罪,主要涉罪人员为出票、收票公司职员、银行职员,主要涉及罪名为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

 

  7、非法经营罪案件的特点

 

  在上述案例中仅有两例非法经营罪案件,行为人买卖票据行为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主要的依据是:1)买卖票据的行为构成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票据贴现,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问题:关于民间票据买卖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各方意见不一致。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安金融【2009253)中认为: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商业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但是在2012年,对票据买卖是否构成犯罪,司法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2012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票据中介如何定性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买卖商业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规定的资金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察院公诉厅史卫忠、李莹在2012727日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认为票据中介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理由是:1、票据中介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票据法本身也承认以给付金钱为对价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3、票据中介不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文章:蔡正华律师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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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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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特聘专家,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蔡正华律师及团队企业综合金融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作为多家券商投行机构的券商律师协助执行项目证券发行的法律合规工作,同时还长期担任上海市多家知名创业孵化机构的法律服务商,为创业企业提供围绕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和股权投融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超过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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