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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良性清退等于是自投罗网?

最近处理沪上某网贷平台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出于保密要求暂不透露具体平台),案发事由令老蔡唏嘘不已。
 
简单讲就是整改浪潮下,因为一方面政策呼吁大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平台良性清退;另一方面监管趋严、行业进入寒冬,络绎不绝的平台暴雷加上借款人的肆意逾期,让该平台经营者选择公告实施良性清退计划。在公告发布后,平台积极与平台上投资较大的出借人进行沟通解释,同时聘请专门中介机构进行清退计划编制,更关键的是平台经营者还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驻地区金融办和政府。
 
虽然出借人们对平台公告清退有点无法接受,但是仍然紧张焦急地等待着平台清退方案的出台。
 
就在这个时候,令广大投资人绝望的消息传来:在清退方案即将出台的前一晚,平台负责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交易材料和数据等被警方系数带走。面对此种急转直下的现状,广大投资人错愕不已,甚至发动力量为平台负责人请律师。
 
老蔡不想去评价警方的办案行为,今天只想聊聊:如果这种请君入瓮的做法被普及,那p2p网贷还存在不存在良性清退的可能?
 
国家互金整治办无论是之前出台的关于分类整改的文件,还是最近的发声都毫无疑问地将良性清退名列为网贷平台退出市场的一种路经。同时,企业选择是否继续经营,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交易,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都是企业的自主权利。当然,网贷平台的退出,因为其本身涉及到诸多三方的利益,比如出借人的未到期债权的回收,比如借款人的未到期债务的履行等等,都基于当初系由网贷平台撮合而成,所以网贷平台无论是出于履行当初的服务协议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履行的需要,都应当更加谨慎选择良性清退,并且在良性清退过程中要妥善处置相关未到期业务以及到期的逾期债权。
 
比如说,网贷平台不能自说自话一关了之,导致出借人手中无法掌握自己的钱最终究竟借给了谁,或者借款人未来不知道该把钱还给谁;再或者明明服务协议中约定了由平台负责帮助催收逾期债权,平台就不能现在突然公告不再履行协助催收的义务等等,这些也加重了网贷平台良性清退的难度。
 
不过,难归难,网贷平台良性清退的路不应该被堵死,这是应当明确的。国家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在“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项下“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部分规定“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因到期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明确了网贷机构可以选择良性清退的路径退出市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为此正式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互金协会发[2018]020号),也正面证明行业监管机构是鼓励平台经营者以负责任的态度选择良性清退路径解决经营危机下的退出市场难题的。解放日报更是在近期披露,“上海互金整治办还表示,上海继续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不断探索、健全完善P2P网贷平台分类管理、信息披露、良性退出、投资者教育保护等工作机制。”也明确将良性退出作为一个可选项提供给平台选择。因为很明显良性清退无论是从合法性还是从对网贷参与人的权利保护角度看,都要比跑路等硬着陆方式效果好。
 
如果警方对于依法公告良性清退的平台负责人都直接刑事拘留,本身就否定了平台良性退出作为退出市场的合法路径的地位,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鼓励有责任心的平台选择良性退出,相反会起到鼓励平台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直接跑路的示范作用。
 
把平台选择良性清退演变成活生生的自投罗网,本身还体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金融刑法一直存在回应型和管制型的争论,我国金融刑法、尤其是涉及非法集资的刑法规范,完全属于管制型的金融刑法。也就是说,相关法条只顾维护相关的金融秩序、尤其是处于垄断性市场地位的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权利,对于民众在金融交易中的权利的维护以及民众其他的合法需求与呼声,都较少涉及。
 
这种理念反映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一方面立法上无论是入罪还是量刑,基本的衡量参数都是一共涉及多少交易金额;另一方面,在案件处置时,通常会考虑如何打击犯罪,对于如何优化办案方法以达到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考虑的并不多。比如最近频发的网贷平台涉嫌非吸案件处置中,警方对于未到期债权和逾期债权的后续处置关注得很少,甚至会出现将因为平台被警方查封导致借款人还款不便或者诱发借款人故意不还款等产生的未得到偿还数额,认定为是网贷平台经营者实施犯罪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空空便宜了那些别有用心的借款人;也直接造成了网贷经营者被拘留或者逮捕后,每次提审都苦苦哀求警方务必关注后续债权的回款问题等在案件承办警官眼中这种不正常的“猫哭耗子”般的画面。
 
所以老蔡建议办案部门,对于那些选择良性清退的平台,即便是怀疑其可能涉嫌犯罪,大可不必一抓了之,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外加对平台结算功能等的限制等措施,确保投资人利益损失不会扩大的同时,让平台经营者妥善推进后续的清退工作,等到清退方案真正无法执行、或者投资人大规模刑事举报后,再实施羁押的强制措施和深入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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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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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特聘专家,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蔡正华律师及团队企业综合金融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作为多家券商投行机构的券商律师协助执行项目证券发行的法律合规工作,同时还长期担任上海市多家知名创业孵化机构的法律服务商,为创业企业提供围绕股权架构、股权激励和股权投融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超过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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